2007年11月6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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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20名环卫工一审告赢环卫所
本报记者 曹志男

  本报讯  因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享受《劳动法》中规定的各种合法权利,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环卫所的20名环卫工人勇敢地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到法院状告路桥街道办事处、路桥街道环卫所,要求依法裁决环卫所支付超时工资,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工资和岗位津贴。最终,路桥区法院经过两次公开庭审后,在10月25日一审判决工人们胜诉。
  记者了解到,这20位环卫工人都是安徽来浙民工,他们从事清扫马路工作,在路桥环卫所工作的时间都不短,最长的干了13年,最短的也有两三年。
  “我们干了这么久,环卫所没和我们签过任何劳动合同。”一名工人代表告诉记者,他们一年四季每天都得早晨4点去上班,晚上6点下班,有时还要加班到晚上9点,每天要超时工作4个小时,而且一年365天中没有双休日,没有节假日,要休息就得请假,请假就得扣工资。
  2006年,环卫工人们开始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反映,要求路桥环卫所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他们补签劳动合同,并为他们补交社会保险金等。“没想到我们其中6人被环卫所辞退了。”于是,工人们在向台州路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未获受理后,向路桥区法院起诉,索赔法定节假日工资等174万元。
  路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将路桥区人民政府路桥街道办事处列为共同被告,属被告主体不适格。该院一审判决由被告路桥区路桥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所支付原告共20人的法定节假日工资、环卫津贴等补偿款合计人民币8万余元,并判决路桥区路桥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所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保机构缴纳原告相应的社会保险金。
  同时法院认为,环卫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虽然工作时间比较长,但工作主要集中在早上几个小时的清扫,其余时间工作量比较轻,工作量也没有超过正常范围。环卫所对他们实行的不是标准工时制,而是特殊的工作和休息办法。所以,对于环卫工人请求支付超时工资和双休日加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从何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也是造成判决结果和索赔金额差异巨大的重要因素。在路桥法院的判决书中,对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是这样解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后,原告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有没有被侵害,而原告一直未曾主张权利,直至2006年9月4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原告主张自参加工作起计算,显然与时效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本意不符,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故原告自主张权利之日起两年以前之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感谢法院维护环卫工人的权益。”20名环卫工人胜诉后难掩喜色。但由于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与工人们当初要求的赔偿金额存在差距,为此,工人们决定提起上诉。原告代理律师李正阳表示,他们打算收到判决书后,向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